⒈ 发还。
引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。”《水浒传》第一百回:“其餘随从贼徒,不伤人者,亦准其自首投降,復为乡民,给还产业田园。”
1.说完我又嘱咐凯子,把先前的十万块钱支票到银行提出来,让他去把最后那笔债给还清了,免得夜长梦多。